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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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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彩票平台- 彩票网站- 彩票APP下载 【官网推荐】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三号《证券2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 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 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如为封闭式基金, 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和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 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 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拔、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列明《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出席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 %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 %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 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 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 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 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 日内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 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 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 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 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一、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四、 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 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 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拔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 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业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一)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 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 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 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说明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四、 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 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 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 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 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招募说明书”字样, 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每份发行价格、 面值(每份面值应为人民币1元)、发行费用,募集资金;

  封闭式基金说明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开放式基金说明拟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场所;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 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 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当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本节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例如, 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本节列明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包括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说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 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为封闭式基金, 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1、报刊公告:报刊名称;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固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2、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开放式基金每周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三)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应在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包括下列内容:

  3、经营业绩。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说明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设立日期、营业期限、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主要业务等;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基金管理的业务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截止招募说明书印发日的上月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名称、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并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最近三年内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1、基本情况: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等;基金托管人专门设置的基金托管部及其所获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授权情况;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托管业务的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基金托管的业务主管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4、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载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 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具体列明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就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要求必备的内容。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作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必须具备《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本公司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例如,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尤其应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其市场禁入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5)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公司应与董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作为公司董事应取得的报酬。

  3、有3年以上证券业或者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条款,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二)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1年人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公司应于每一基金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财务报告,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章程须载明章程的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章程须载明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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